問題詳情
4.違反消防法相關規定,經依消防法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下列那一種違規行為,得依行政執行法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逾期不改善,並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水、電或其他能源?
(A)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消防安全檢查、複查
(B)違反第九條有關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
(C)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依法設置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
(D)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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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JC】評論
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經依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二條之一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但依個案情形不宜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者,不在此限。<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