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良猫 NoraNeko】評論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儲存、販賣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多少倍,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 (D) 30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8 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責其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安全防護計畫修正時,亦同。
【JC】評論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8條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管制量30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責其制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安全防護計畫修正時,亦同。二、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15日內,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規備查;異動時,亦同。三、第一項所訂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使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費用由受訓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