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良猫 NoraNeko】評論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行為得不經通知限期改善,直接處行政罰鍰? (A)未遴用防火管理人者 → 第 40 條,先限期改善,不改善再處罰鍰(B)未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者 → 第 37 條,先限期改善,不改善或不合規定再處罰鍰(C)未使用防焰物品者 → 第 37 條,先限期改善,不改善或不合規定再處罰鍰(D)違反容器有關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者 → 先處罰鍰,再限期改善 消防法 第 42-2 條零售業者、專業機構、容器製造、輸入業者或容器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 加合格標示即銷售。二、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銷售對象資料之 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三、專業機構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七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之建 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四、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未於容器之檢驗期限屆滿前送至檢驗機構 進行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或容器逾使用年限仍未汰換。五、容器檢驗機構違反第十五條之四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 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有前項第一款違規情形者,其容器並得沒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