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良猫 NoraNeko】評論
有關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車輛配置,下列何者為其配置之考量因素?→ (C) 人口數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 4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車輛、裝備配置如下:一、消防車:(一)直轄市、市、縣轄市及三萬人以上之鄉(鎮)每一萬人配置消防車一輛,每分隊 轄區人口數上限以六萬人計;不滿三萬人之鄉(鎮)配置消防車二輛。其設有分 隊者,消防車基本配置至少二輛。但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視該地區實際 救災需要酌予增加。(二)消防車之種類及配置地點,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視該地區實際救災需要 配置。二、救災車、消防勤務車:(一)救災指揮車: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配置二輛或三輛,大(中)隊 配置一輛或二輛。(二)勤務機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按業(勤)務需要配置,大(分)隊基本 配置至少二輛。(三)其他救災車、消防勤務車之型式、數量,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視該地區 實際救災需要配置。三、消防裝備,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按業(勤)務需要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