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via】評論
發展觀光條例第 21 條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第 24 條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第 25 條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第 26 條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第 28 條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第 35 條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