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衝!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這題是考"區域計劃法施行細則 第2條"(我把考題的選項加註在文內,方便大家了解)區域計劃法施行細則 第2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所屬單位,在實施本法時,其主辦業務劃分如下:一、在內政部,(A)區域計畫之規劃、擬定、變更、核定、公告及(B)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之開發或(C)建設事業計畫之督導、協調、推動,由營建署主辦;(D)各種使用地編定與使用管制,由地政司主辦
【用戶】DingDingDo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該條已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刪除囉
【用戶】Feng Chun Liu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這條已經修法很久了,請刪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