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3 下列那一種使用分區,不屬於非都市土地使用之分區?(A)住宅區(B)工業區(C)風景區(D)森林區

【評論內容】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

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評論主題】11 直轄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為何人?(A)市長或副市長(B)秘書長或副秘書長(C)地政局局長(D)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理事長

【評論內容】

已修改為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或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評論主題】43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下列何項不屬於限制登記?(A)預告登記(B)塗銷登記(C)查封登記(D)破產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136條

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評論主題】14.下列何項土地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A)農地(B)林地(C)漁地(D)鹽地

【評論內容】

土地法 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時,登記機關應於辦理何種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A)消滅登記(B)塗銷登記(C)更正登記(D)更名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143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評論主題】43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下列何項不屬於限制登記?(A)預告登記(B)塗銷登記(C)查封登記(D)破產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136條

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評論主題】11 直轄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為何人?(A)市長或副市長(B)秘書長或副秘書長(C)地政局局長(D)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理事長

【評論內容】

已修改為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或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評論主題】14.下列何項土地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A)農地(B)林地(C)漁地(D)鹽地

【評論內容】

土地法 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何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A)內政部(B)行政院大陸委員會(C)行政院(D)立法院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 6 條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 申請人身分.....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時,登記機關應於辦理何種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A)消滅登記(B)塗銷登記(C)更正登記(D)更名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143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評論主題】47 依規費法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那些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A)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B)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C)土地登記簿謄本 (D)土地複丈

【評論內容】

第 7 條

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但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適用之:

一、審查、審定、檢查、稽查、稽核、查核、勘查、履勘、認證、公證、驗證、審驗、檢驗、查驗、試驗、化驗、校驗、校正、測試、測量、指定、測定、評定、鑑定、檢定、檢疫、丈量、複丈、鑑價、監證、 監視、加封、押運、審議、認可、評鑑、特許及許可。

二、登記、權利註冊及設定。

三、身分證、證明、證明書、證書、權狀、執照、證照、護照、簽證、牌照、戶口名簿、門牌、許可證、特許證、登記證及使用證之核發。

四、考試、考驗、檢覈、甄選、甄試、測驗。

五、為公共利益而對其特定行為或活動所為之管制或許可。

六、配額、頻率或其他限量、定額...

【評論主題】45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A)罰鍰及怠金 (B)代履行費用 (C)公地租金 (D)稅款及滯納金

【評論內容】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評論主題】47 依規費法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那些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A)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B)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C)土地登記簿謄本 (D)土地複丈

【評論內容】

第 7 條

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但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適用之:

一、審查、審定、檢查、稽查、稽核、查核、勘查、履勘、認證、公證、驗證、審驗、檢驗、查驗、試驗、化驗、校驗、校正、測試、測量、指定、測定、評定、鑑定、檢定、檢疫、丈量、複丈、鑑價、監證、 監視、加封、押運、審議、認可、評鑑、特許及許可。

二、登記、權利註冊及設定。

三、身分證、證明、證明書、證書、權狀、執照、證照、護照、簽證、牌照、戶口名簿、門牌、許可證、特許證、登記證及使用證之核發。

四、考試、考驗、檢覈、甄選、甄試、測驗。

五、為公共利益而對其特定行為或活動所為之管制或許可。

六、配額、頻率或其他限量、定額...

【評論主題】45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A)罰鍰及怠金 (B)代履行費用 (C)公地租金 (D)稅款及滯納金

【評論內容】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評論主題】9 「函」的正文,如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宜在下列何者內敘明?(A)主旨 (B)說明 (C)辦法 (D)附件

【評論內容】

函之正文:

1.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2.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規定列為附件。

3.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4.「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5.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下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6.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7.如有附件,請在「說明」段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評論主題】27 下列那些非都市土地之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四十?①甲種建築用地 ②乙種建築用地 ③丙種建築用地 ④丁種建築用地(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評論內容】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評論主題】31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依土地法施行法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會同下列何機關劃定之?(A)交通主管機關 (B)水利主管機關 (C)農業主管機關 (D)行政院海岸巡

【評論內容】

土地法施行法 第5條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

【評論主題】30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之土地,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稅率為何?(A)千分之二 (B)千分之六 (C)千分之十 (D)千分之十五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17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評論主題】2 自辦市地重劃期間,依法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由重劃會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多久時間以內列冊報經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A)三十日 (B)十五日 (C)一個月 (D)二個月

【評論內容】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50 條

自辦市地重劃期間,依法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由重劃會於成立後二個月內列冊報經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

【評論主題】4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獎勵自辦市地重劃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A)免息之重劃貸款 (B)免收或減收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C)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D)優先興建相關之公共設施

【評論內容】

第 58 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評論主題】14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免徵土地增值稅?(A)交換 (B)繼承 (C)贈與 (D)設定典權

【評論內容】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

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4 依現行土地法規之規定,下列何種權利,得向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A)基地租賃權 (B)基地租用權 (C)耕地租用權 (D)耕作權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 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評論主題】50 A 建設公司擬於跨越新北市與基隆市轄區之土地上,興建一大型社區,並提出建築執照之申請,在新北市政府與基隆市政府皆有管轄權之情形下,請問應以何機關為管轄機關?(A)應由受理申請案在先的機關管轄 (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

【評論主題】33 依土地法第 16 條規定,基於下列何項原因,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報請行政院制止之?(A)妨礙國庫收入 (B)違反國土安全(C)觸犯邊境要塞管制法律 (D)妨害基本國策

【評論內容】第 16 條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評論主題】34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申請開發為其他特定目的事業使用之土地,達幾公頃以上時,應辦理變更為特定專用區?(A)一公頃 (B)二公頃 (C)三公頃 (D)十公頃。

【評論內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1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

    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

    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

    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

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

【評論主題】2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幾年內完成細部計畫?(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法 第17條

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

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評論主題】47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所定裁處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A)執行職務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B)發現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C)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等法定應記載事項(D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 第34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評論主題】45 關於公權力委託私人辦理,稱為「行政委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B)於國家賠償法上,其執行職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C)對其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評論主題】46 下列何者得訂定罰則(行政罰)?(A)自治條例 (B)自治規則 (C)行政規則 (D)職權命令

【評論內容】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評論主題】20 區段徵收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地價之計算為何?(A)按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比例(B)按專案讓售價格計算(C)依區段徵收補償地價之總額乘以實領抵價地面積(D)依實際領回抵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條附件五

預計抵價地之總面積、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面積、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地價之計算公式

一、預計抵價地之總面積=申領抵價地總面積+優先買回土地總面積。

二、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Σ各宗預計抵價地之面積×各該土地評定之單位地價。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二式×(該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應領補償地價÷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

四、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面積=三式÷該土地評定之單位地價。

五、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該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該抵價地評定之單位地價。

【評論主題】23 下列那一種使用分區,不屬於非都市土地使用之分區?(A)住宅區(B)工業區(C)風景區(D)森林區

【評論內容】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

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評論主題】43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下列何項不屬於限制登記?(A)預告登記(B)塗銷登記(C)查封登記(D)破產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136條

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評論主題】11 直轄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為何人?(A)市長或副市長(B)秘書長或副秘書長(C)地政局局長(D)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理事長

【評論內容】

已修改為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或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評論主題】14.下列何項土地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A)農地(B)林地(C)漁地(D)鹽地

【評論內容】

土地法 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何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A)內政部(B)行政院大陸委員會(C)行政院(D)立法院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 6 條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評論主題】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時,登記機關應於辦理何種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A)消滅登記(B)塗銷登記(C)更正登記(D)更名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143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評論主題】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妨害基本國策者,應如何處理?(A)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制止之(B)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行政院制止之(C)由中央地政機關報請行政院制止之(D)由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16 條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評論主題】四、依據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為鄉村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達到應辦理分區變更之規模規定為何?(20 分)

【評論內容】

區域計畫法 第15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

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