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下列有關訴願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者,得提起訴願
(B)人民僅得對違法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不得對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
(C)非處分相對人亦非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應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D)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者,得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8238
統計:A(10),B(224),C(17),D(10),E(0)

用户評論

DingDingDog】評論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小法(已上榜)】評論

訴願法第 18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

小彤】評論

訴願法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訴願法77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