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解釋下列構造或施工有關之名詞:(30 分)
【題組】⑴養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9443
統計:A(275),B(11),C(58),D(8),E(0)

用户評論

【用戶】Jing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6 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用戶】Xuan Li-W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耕地租佃爭議之處理程序:1.由當地 鄉(鎮、市、區)公所 耕地租佃委員會 調解2.調解不成,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 耕地租佃委員會 調處3.不服調處,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 耕地租佃委員會 移送司法機關4.司法機關應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5.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6.調解、調處成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耕地租佃委員會 給予書面證書

【用戶】SAM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22 條 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