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不懈】評論
(A)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外,其他公司均得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錯誤,依公司法第13條第1項:「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包括所有公司型態在內。(B)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但得以章程排除此等限制→正確,依公司法第13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看完整詳解
【ckvhome】評論
(A)公司均不得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13I)(B)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但得以章程排除此等限制(公13II)(C)公司得依其他法律,或得透過章程排除為保證人之法律限制(公16)(D)公司不得將資金貸與任何人,除15I規定情形外(公15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