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關於證據保全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時,不得聲請為鑑定
(B)保全證據之聲請,必須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
(C)保全證據之聲請,應釋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D)保全證據應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5766
統計:A(2),B(10),C(85),D(5),E(0)

用户評論

【用戶】Mier Ti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368 條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A)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第 369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B)第 370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C)第 372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