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in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53 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A、C、D);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 103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