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iny】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7. 頭份公司 106 年度平均權益$200,000,平均負債$200,000,銷貨$1,000,000,其淨利$50,000,負債利息$10,000,稅率 10%,稅後純益率 10%,則 106

【評論內容】總資產週轉率=銷貨淨額/平均資產平均資產=平均負債+平均權益

【評論主題】21 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藝術品、古玩品及不能依市價估定價值之物品要保火災保險者,依法應以下列 何種保險為之? (A)不定值保險契約 (B)定值保險契約 (C)定額保險契約 (D

【評論內容】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評論主題】16 保險業依法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那些選項為限?①公債 ②公司債 ③金融債券 ④銀行存款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8-2條第7項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一、現金或銀行存款。二、公債或金融債券。三、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評論主題】15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敘述,何者錯誤?(A)保險業務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 保險業務實驗 (B)為促進金融科技發展,得依法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6-1條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評論主題】18 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責任之 保險契約為何? (A)履約保險 (B)保證保險 (C)責任保險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95-1 條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17 下列事由,何者非屬保險契約法定解除之原因? (A)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違反據實說明之義務 (B)保險人違背特約條款 (C)保險人破產 (D)要保人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契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57 條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保險法第64條第2項

【評論主題】13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依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上述所稱合作社是指下 列何者? (A)無限責任合作社 (B)有限責任合作社 (C)保證責任合作社

【評論內容】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5條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合作社,指有限責任合作社。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6條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其他合作社,指保險或信用合作社。

【評論主題】10 關於保險人代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保險代位,係屬法定權利移轉 (B)保險代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移轉,須有原請求權人移轉之行為 (C)保險代位應以保險人名義行使 (D)保險代位須保險人已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53 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A、C、D);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 103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評論主題】9 依保險法第 57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此行使解除權之除斥期間為何? (A) 1 個月 (B) 3 個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57條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評論主題】2 下列何種情形危險增加,要保人有通知之義務? (A)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 (B)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 (C)不由於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而其知悉者 (D)為他方所知者

【評論內容】(C)保險法第59條第3項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評論主題】7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保險業應指派所聘用之精算人員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 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B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4條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評論主題】2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 2,000 萬元,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訂約時其法定繼承人有妻丙,長子丁(已成年) 。嗣於契約存續期間,又得一女戊。隨後甲車 禍死亡,因甲留有債務

【評論內容】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就算配偶、子女拋棄繼承,也不影響保單上之「法定繼承人」之受益權。

【評論主題】30. 台東公司 X1 年銷貨收入淨額為$3,200,000,銷貨毛利為$800,000;年初應收帳款$2,400,000,存貨$2,560,000,應付帳款$800,000;而年底應收帳款$1,92

【評論內容】3200,000-800,000=2400,000➡️銷貨成本銷貨成本=期初存貨+當期進貨-期末存貨➡️當期進貨=銷貨成本+期末存貨-期初存貨

【評論主題】41. 馬祖公司 X9 年度進貨$7,000,000,進貨運費為$1,000,000,X9 年底期末存貨比期初存貨多$2,000,000,銷貨毛利率為 60%,營業費用合計$3,000,000。馬祖公

【評論內容】銷貨成本=期初存貨+進貨-期末存貨=6,000,000銷貨收入=6,000,000/40%=15,000,000

【評論主題】4 「今夫藥石之儲,不能皆和平也,而悍毒者有之;不能皆真良也,而偽蠹者有之。彼良醫之遊於其間也,審病者之脈理,知藥石之性味,擇之精而用之適其宜,是以百發而百中。至非能醫者,而以其病而遊焉,概取而試之,

【評論內容】《陸九淵集·卷三十二·取二三策而已矣》中九淵曾用良醫擇藥來比喻為學重在明理而不能盡信書本:「今夫藥石之儲,不能皆和平也,而悍毒者有之;不能皆真良也,而偽蠹者有之。彼良醫游於其間也,審病者之脈理,知藥石之性味,擇之精而用之適其宜,是以百發而百中。至非能醫者,而以其病而游焉,概取而試之,苟其不中,得無遇毒以益病而戕其身也哉?不明乎理,而惟書之信,取之不當,以至於.....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 「今夫藥石之儲,不能皆和平也,而悍毒者有之;不能皆真良也,而偽蠹者有之。彼良醫之遊於其間也,審病者之脈理,知藥石之性味,擇之精而用之適其宜,是以百發而百中。至非能醫者,而以其病而遊焉,概取而試之,

【評論內容】《陸九淵集·卷三十二·取二三策而已矣》中九淵曾用良醫擇藥來比喻為學重在明理而不能盡信書本:「今夫藥石之儲,不能皆和平也,而悍毒者有之;不能皆真良也,而偽蠹者有之。彼良醫游於其間也,審病者之脈理,知藥石之性味,擇之精而用之適其宜,是以百發而百中。至非能醫者,而以其病而游焉,概取而試之,苟其不中,得無遇毒以益病而戕其身也哉?不明乎理,而惟書之信,取之不當,以至於悖理違道者,得無類是乎?故曰:盡信書不如無書。」 藥物有性味平和者也有性烈劇毒者,好的醫生根據病情選擇適當藥物,所以療效顯著而不傷人;而書籍眾多,也有魚目混珠,違背聖人之理為學之道的,如果不加甄別地去盲目學習,非但無益反而有害。

【評論主題】4 「今夫藥石之儲,不能皆和平也,而悍毒者有之;不能皆真良也,而偽蠹者有之。彼良醫之遊於其間也,審病者之脈理,知藥石之性味,擇之精而用之適其宜,是以百發而百中。至非能醫者,而以其病而遊焉,概取而試之,

【評論內容】《陸九淵集·卷三十二·取二三策而已矣》中九淵曾用良醫擇藥來比喻為學重在明理而不能盡信書本:「今夫藥石之儲,不能皆和平也,而悍毒者有之;不能皆真良也,而偽蠹者有之。彼良醫游於其間也,審病者之脈理,知藥石之性味,擇之精而用之適其宜,是以百發而百中。至非能醫者,而以其病而游焉,概取而試之,苟其不中,得無遇毒以益病而戕其身也哉?不明乎理,而惟書之信,取之不當,以至於悖理違道者,得無類是乎?故曰:盡信書不如無書。」 藥物有性味平和者也有性烈劇毒者,好的醫生根據病情選擇適當藥物,所以療效顯著而不傷人;而書籍眾多,也有魚目混珠,違背聖人之理為學之道的,如果不加甄別地去盲目學習,非但無益反而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