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do】評論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唐唐】評論
9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 (B)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C)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須聯名登記、競選;然除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者外,總 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 (D)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但於罷免案宣告成 立後自行辭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