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一)人格權乃構成人格不可缺少之權利,亦即存在於權利人自己人格上之權利。例vr 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姓名、肖像等權利均屬之。(二)我國民法對於人格權設有下列保護規定:依民法第18條之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