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rker桑】評論
預算法第4條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一)營業基金:供營業循環運用者(二)債務基金: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三)信託基金: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四)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五)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六)資本計畫基金: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
【937 Joy】評論
我真的不是要抱怨考題 許多連題目都看不出來到底關聯性在哪裡就拿這題來看 校務基金 /受益者付費原則 很難去覺得付出後可以回收的作業基金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