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二十條之四 會員承作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除應依一般徵授信規範辦理外,應注意下列事項,並訂定內部管理規定:(一)銀行應注意擔保品市價風險、長壽風險及利率風險,以核定適當的貸款額度及年限。(二)銀行應先取得借款人向律師等專業人士完成諮詢及輔導之佐證文件資料,以利借款人明瞭自身權利義務,並降低未來處分不動產時可能發生之爭議。(三)銀行應注意民法第 881 條之 4 規定,如需延長抵押權確定期日,應與抵押人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