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下列哪一種情形,原處分機關不得逕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A)廢止原因發生後已逾 2 年
(B)法規明文准許廢止者
(C)該授益處分附有負擔,而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D)該授益處分作成時已明文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25
統計:A(57),B(1),C(9),D(7),E(0)

用户評論

【用戶】JamesFan 沈小帆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