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mesFan 沈小帆】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A)高速公路局與民間簽訂電子收費契約(B)國立大學醫學院要求公費畢業生於規定服務期間,履行其服務義務(C)行政機關之政府採購契約(D)公立大學與教師間之聘約

【評論內容】

(88)法律字第0二九七四二號函:「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草案總說明參、立法原則參照)。

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其立法說明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實務上認為政府採購契約為私法契約,因此如果委託辦理代施檢驗業務為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託,即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非權限委託,則屬本法所稱勞務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

【評論主題】3 甲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至珠寶商乙處購買高價玉質手鐲,乙並找來珠寶鑑定大師丙至現場鑑定為真品,甲信賴丙之鑑定,當天即簽定買賣契約,以 10 萬元買下手鐲。購買 6 個月後甲再將手鐲送

【評論內容】

第93條   意思表示之撤銷,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甲於六個月後鑑定才發現,應於105.10.01+六個月,為106.04.01開始起算一年

故106.11.1尚於一年期限內,可撤銷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不具有法人格?(A)合作社 (B)銀行 (C)農會 (D)獨資商號

【評論內容】

社團法人-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一般依其性質之不同,又可細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等。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

財團法人-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其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評論主題】3 下列行為,何者為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A)甲之父親乙送甲一台 iPad,約定每天不能玩電玩超過 1 個小時,否則須將 iPad 返還給他(B)甲分期付價買一台冰箱,賣家乙以所有權保留方式移轉所有

【評論內容】

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意即法律行為尚未生效,於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

例如:爸爸對女兒表示,如果妳這次考試有進步,我就贈與一台手機給妳。

贈與的法律行為尚未生效,要等到女兒考試進步了(這就是停止條件成就),贈與才會生效。

【評論主題】8 依民法第 191 條關於建築物或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肇致他人損害之賠償責任,下列何者為其「責任主體」?(A)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所有人 (B)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承租人(C)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占有人 (

【評論內容】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A)高速公路局與民間簽訂電子收費契約(B)國立大學醫學院要求公費畢業生於規定服務期間,履行其服務義務(C)行政機關之政府採購契約(D)公立大學與教師間之聘約

【評論內容】

(88)法律字第0二九七四二號函:「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草案總說明參、立法原則參照)。

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其立法說明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實務上認為政府採購契約為私法契約,因此如果委託辦理代施檢驗業務為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託,即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非權限委託,則屬本法所稱勞務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