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8.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A)高速公路局與民間簽訂電子收費契約(B)國立大學醫學院要求公費畢業生於規定服務期間,履行其服務義務(C)行政機關之政府採購契約(D)公立大學與教師間之聘約

【評論內容】

(88)法律字第0二九七四二號函:「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草案總說明參、立法原則參照)。

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其立法說明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實務上認為政府採購契約為私法契約,因此如果委託辦理代施檢驗業務為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託,即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非權限委託,則屬本法所稱勞務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

【評論主題】3 甲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至珠寶商乙處購買高價玉質手鐲,乙並找來珠寶鑑定大師丙至現場鑑定為真品,甲信賴丙之鑑定,當天即簽定買賣契約,以 10 萬元買下手鐲。購買 6 個月後甲再將手鐲送

【評論內容】

第93條   意思表示之撤銷,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甲於六個月後鑑定才發現,應於105.10.01+六個月,為106.04.01開始起算一年

故106.11.1尚於一年期限內,可撤銷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不具有法人格?(A)合作社 (B)銀行 (C)農會 (D)獨資商號

【評論內容】

社團法人-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一般依其性質之不同,又可細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等。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

財團法人-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其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評論主題】3 下列行為,何者為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A)甲之父親乙送甲一台 iPad,約定每天不能玩電玩超過 1 個小時,否則須將 iPad 返還給他(B)甲分期付價買一台冰箱,賣家乙以所有權保留方式移轉所有

【評論內容】

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意即法律行為尚未生效,於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

例如:爸爸對女兒表示,如果妳這次考試有進步,我就贈與一台手機給妳。

贈與的法律行為尚未生效,要等到女兒考試進步了(這就是停止條件成就),贈與才會生效。

【評論主題】8 依民法第 191 條關於建築物或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肇致他人損害之賠償責任,下列何者為其「責任主體」?(A)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所有人 (B)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承租人(C)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占有人 (

【評論內容】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A)高速公路局與民間簽訂電子收費契約(B)國立大學醫學院要求公費畢業生於規定服務期間,履行其服務義務(C)行政機關之政府採購契約(D)公立大學與教師間之聘約

【評論內容】

(88)法律字第0二九七四二號函:「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草案總說明參、立法原則參照)。

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其立法說明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實務上認為政府採購契約為私法契約,因此如果委託辦理代施檢驗業務為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託,即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非權限委託,則屬本法所稱勞務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評論主題】3.關於遺產之繼承,下列何者正確? (本題送分)(A)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1 年,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B)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因繼承而消滅(C)繼承人有數人,

【評論內容】

總和1F大大"祝念祖"留言所述:

A:#1148-1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B:#1154: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C:#1156第3項: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D:#1152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前條#1151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以上A~D無正確選項

建議改送分或改其中之一選項

【評論主題】54.下列哪一種情形,原處分機關不得逕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A)廢止原因發生後已逾 2 年(B)法規明文准許廢止者(C)該授益處分附有負擔,而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D)該授益處分作成時已明

【評論內容】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16.下列何者為要物契約?(A)租賃契約 (B)僱傭契約 (C)消費借貸契約 (D)買賣契約

【評論內容】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評論主題】29. 關於離婚贍養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限於裁判離婚者始有之。凡因裁判離婚陷於生活困頓者,無論自己有無過失,均得向他方請求(B)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不限於裁判離婚者,結婚

【評論內容】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以上關於贍養費用條文,皆須為"因判決離婚",目前答案為

(B)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不限於裁判離婚者,結婚經撤銷者,亦有適用。有請求權者,限於 無過失之一方,至於他方過失之有無,在所不問

對於法條似乎有所不適?

答案是否應改為(D)較為合適?

或將原答案(B)稍作修改

【評論主題】7. 甲乙丙三人共有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幾年?(A) 1 年 (B) 5 年 (C) 15 年 (D) 30 年

【評論內容】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題目為"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答案是否需更改為(D) 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