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mesFan 沈小帆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88)法律字第0二九七四二號函:「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草案總說明參、立法原則參照)。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其立法說明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實務上認為政府採購契約為私法契約,因此如果委託辦理代施檢驗業務為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託,即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非權限委託,則屬本法所稱勞務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
【用戶】JamesFan 沈小帆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88)法律字第0二九七四二號函:「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草案總說明參、立法原則參照)。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其立法說明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實務上認為政府採購契約為私法契約,因此如果委託辦理代施檢驗業務為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託,即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非權限委託,則屬本法所稱勞務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