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xw29912171】評論
第1076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第1079條之5 收養子女,違法1076條或1076條之2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6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