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 Queena】評論
經本中心同意在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其開始...
【Summer】評論
第十二條經主管機關指定或本中心同意在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應於接到主管機關指定或本中心通知同意前條契約後,於該有價證券開始櫃檯買賣前三日,向本中心辦理下列事項:一、洽定櫃檯買賣開始期日。二、繳付櫃檯買賣費用。三、檢送公開說明書、股權分散表、無實體發行之登錄證明文件及其他經 本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經本中心同意在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其開始買賣期日應訂於自發行人接到本中心通知同意前條契約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開始買賣者,本中心應撤銷該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但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中心同意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上開撤銷契約及同意延期,本中心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