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民法條文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之應繼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特留分之決定)繼承...
【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評論
應繼分,特留分:
【邱清泉】評論
劉煥明 大三下 (2011/06/06 23:28) 54民法條文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之應繼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WINTER】評論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父母」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三、兄弟姊妹。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四、祖父母。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