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ra】評論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及股東應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專業發起人及股東,其.....看完整詳解
【Hsin Yi Chen】評論
(C)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及股東應有金融控...
【喵喵e】評論
第 18-1 條主要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之電子傳送管道,向其客戶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之銀行,為純網路銀行。純網路銀行之設立,除下列事項外,應依本標準辦理:一、應於設立後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全數由發起人認足,不適用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三、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及股東應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專業發起人及股東,其所認股份,合計應達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以上,且其中應有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五。四、外國金融機構得為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並應檢附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在我國設立純網路銀行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