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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向地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導致某里 長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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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憲法第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1 號解釋文參照)承前揭解釋文之意旨可知,針對本題題幹所提及的非法監聽,實可能侵害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