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709-5條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D
【周華容】評論
第 709-1 條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A)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B)第 709-3 條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四、起會日期。五、標會期日。六、標會方法。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