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 第 819 條各共有人,(A)得自...
【蟲不易】評論
依照民法第819、820條之共有物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需共有人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共有物之「處分、變更與設定負擔」則需全體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物之各應有部分可依各共有人自由處分。共有物之「管理」如使用收益方式、出租行為,共有物之「處分、變更與設定負擔」如普通抵押權。(A) 甲就其應有部分為法律上處分,不須應得他共有人之同意(B) 以 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應經甲、乙、丙三人全體之同意(C) 就 A 地之使用收益方式,應經甲、乙、丙三人中兩人以上全體共同協議(D) 就 A 地之出租行為,應由甲、乙、丙三人中兩人以上全體共同為之,始為有效
【1000060378495】評論
(B)土地法34-1 I 僅列舉「用益物權」回歸民法819 II 全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