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Jay】評論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所稱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農業事項,在中央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如有錯請同胞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