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rk Ch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