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qrwr Wtrt】評論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6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Jessie Liu】評論
要一個班的人數喔@@
【朱柏宇】評論
記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