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作成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之處分,對於該處分可否請求救濟?
(A)得聲明異議
(B)得提起抗告
(C)不得聲明不服
(D)不得提起抗告,但得聲請撤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47692
統計:A(7),B(2),C(308),D(2),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95條 (違反法官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處罰)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1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作成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之處分,對於該處分可否請求救濟?(A)得聲明異議(B)得提起抗告(C)不得聲明不服(D)不得提起抗告,但得聲請撤銷修改成為31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作成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之處分,對於該處分可否請求救濟?(A)得聲明異議(B)得提起抗告(C)不得聲明不服(D)不得提起抗告,但得聲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