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第五條(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八條(給付訴訟之要件)第 1 項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卓萱】評論
我請法院做對被告機關做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 課予義務訴訟(給的意思)
【龍】評論
請問 課予義務訴訟 的課予是什麼意思?? (白話文)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7. 人民訴請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稱為什麼訴訟?(A)課予義務訴訟 (B)確認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我國法律未採此種制度〔94 初等〕修改成為17. 人民訴請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稱為什麼訴訟?(A)課予義務訴訟 (B)確認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我國法律未採此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