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南寧】評論
(A)第七條、(B)第六條、(D)第十六條。
【Undergoing Ch】評論
教科文經費比例是規定於憲法第 164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