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評論
壹、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查核金額」如下:1. 工程採購:新台幣五千萬元。2. 財物採購:新台幣五千萬元。3. 勞務採購:新台幣一千萬元。貳、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均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本題範圍)參、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小額採購:在中央機關為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By:yun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