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cc214】評論
所得稅法 14條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瑋~相信自己做得到!】評論
111~112年領取退職所得者(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