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4.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A)實際所得金額之半數 (B)實際所得金額之三分之一(C)零 (D)實際所得金額之全數
【評論內容】111~112年領取退職所得者(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評論主題】24.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A)實際所得金額之半數 (B)實際所得金額之三分之一(C)零 (D)實際所得金額之全數
【評論內容】111~112年領取退職所得者(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評論主題】24.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A)實際所得金額之半數 (B)實際所得金額之三分之一(C)零 (D)實際所得金額之全數
【評論內容】111~112年領取退職所得者(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評論主題】24.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A)實際所得金額之半數 (B)實際所得金額之三分之一(C)零 (D)實際所得金額之全數
【評論內容】111~112年領取退職所得者(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評論主題】24.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A)實際所得金額之半數 (B)實際所得金額之三分之一(C)零 (D)實際所得金額之全數
【評論內容】111~112年領取退職所得者(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評論主題】3.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
稅稽28 因自己錯誤-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因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機關知道錯誤-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評論主題】22 甲於112年5月間代理其子乙與出賣人丙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土地公告現值為1,655萬7,600元,買賣總價款為5,698萬元。因乙資金不夠,甲自銀行帳戶提領900萬元轉存乙同銀行帳戶,嗣乙開立支票
【評論內容】9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1,655萬7,600元/5,698萬元=2,615,276元
【評論主題】90. A公司112年3-4月份進項稅額100,000元(其中包括購買固定資產之營業稅20,000元) ,銷項稅額50,000元,另有外銷銷售額500,000元,則A公司當期營業稅可退稅金額?(A)5
【評論內容】銷項稅額50,000元-進項稅額100,000元=-50,000元(留抵稅額)可退稅金額=固定資產之營業稅20,000元+(外銷銷售額500,000元*5%)=45,000元---沒有超過留抵稅額
【評論主題】72. 某甲於111年1月1日至外縣市工作並租屋,與房東簽訂1年期合約,每個月租金支出為2萬元,因工作繁忙而未如期申報111年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則房屋租金支出可列舉扣除金額為?(A)0元
【評論內容】
因繁忙沒有申報,所以經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就無法列舉了
不然每年每戶最高12 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可以申報列舉抵稅
【評論主題】28. 某甲於民國112年4月死亡,死亡時遺有下列財產: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上市股票10,000股,每股淨值45元,死亡當日收盤價每股80元;另於民國111年1月贈與妻子現金220萬元,試問某
【評論內容】
遺產總額=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上市股票10,000股*死亡當日收盤價每股80元)+贈與妻子現金220萬元(死亡前兩年內贈與)=(D) 2300萬元
【評論主題】2 我國綜合所得稅對於非居住者之各項境內所得採就源扣繳規定,請依各項所得之扣繳率由高至低排序:①告發獎金 ②退職所得 ③短期票券利息 ④股利所得 (A)①②③④ (B)①④②③ (C)④①②③ (D)
【評論內容】①告發獎金 20%②退職所得 18%③短期票券利息 15%④股利所得 21%
【評論主題】24.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A)實際所得金額之半數 (B)實際所得金額之三分之一(C)零 (D)實際所得金額之全數
【評論內容】111~112年領取退職所得者(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評論主題】18.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多久時間未能確定其應
【評論內容】納保214.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A)實際所得金額之半數 (B)實際所得金額之三分之一(C)零 (D)實際所得金額之全數
【評論內容】111~112年領取退職所得者(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評論主題】3.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
稅稽28 因自己錯誤-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因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機關知道錯誤-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評論主題】22 甲於112年5月間代理其子乙與出賣人丙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土地公告現值為1,655萬7,600元,買賣總價款為5,698萬元。因乙資金不夠,甲自銀行帳戶提領900萬元轉存乙同銀行帳戶,嗣乙開立支票
【評論內容】9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1,655萬7,600元/5,698萬元=2,615,276元
【評論主題】24.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A)實際所得金額之半數 (B)實際所得金額之三分之一(C)零 (D)實際所得金額之全數
【評論內容】111~112年領取退職所得者(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評論主題】90. A公司112年3-4月份進項稅額100,000元(其中包括購買固定資產之營業稅20,000元) ,銷項稅額50,000元,另有外銷銷售額500,000元,則A公司當期營業稅可退稅金額?(A)5
【評論內容】銷項稅額50,000元-進項稅額100,000元=-50,000元(留抵稅額)可退稅金額=固定資產之營業稅20,000元+(外銷銷售額500,000元*5%)=45,000元---沒有超過留抵稅額
【評論主題】72. 某甲於111年1月1日至外縣市工作並租屋,與房東簽訂1年期合約,每個月租金支出為2萬元,因工作繁忙而未如期申報111年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則房屋租金支出可列舉扣除金額為?(A)0元
【評論內容】
因繁忙沒有申報,所以經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就無法列舉了
不然每年每戶最高12 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可以申報列舉抵稅
【評論主題】28. 某甲於民國112年4月死亡,死亡時遺有下列財產: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上市股票10,000股,每股淨值45元,死亡當日收盤價每股80元;另於民國111年1月贈與妻子現金220萬元,試問某
【評論內容】
遺產總額=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上市股票10,000股*死亡當日收盤價每股80元)+贈與妻子現金220萬元(死亡前兩年內贈與)=(D) 2300萬元
【評論主題】2 我國綜合所得稅對於非居住者之各項境內所得採就源扣繳規定,請依各項所得之扣繳率由高至低排序:①告發獎金 ②退職所得 ③短期票券利息 ④股利所得 (A)①②③④ (B)①④②③ (C)④①②③ (D)
【評論內容】①告發獎金 20%②退職所得 18%③短期票券利息 15%④股利所得 21%
【評論主題】24.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A)實際所得金額之半數 (B)實際所得金額之三分之一(C)零 (D)實際所得金額之全數
【評論內容】111~112年領取退職所得者(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評論主題】18.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多久時間未能確定其應
【評論內容】納保214.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5.依民法規定,有關「法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善良風俗者,主管機關得直接命令解散之(B)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C)法人對於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
【評論內容】民36 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評論主題】35.依民法規定,有關「法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善良風俗者,主管機關得直接命令解散之(B)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C)法人對於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
【評論內容】民36 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