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欣】評論
本題考點在於甲槍殺乙之「行為」與最後發生乙死亡的「結果」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條件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之存在,而依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不具相當因果關係。本題乙死亡之結果發生,係因救護車發生車禍所致,屬於偶然發生之事實,故甲之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不成立既遂犯,只能論以殺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