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某甲為現行犯,警察依法逮捕後解送警局,由於負責逮捕的警察與甲為舊識,兩人在車內聊天,甲在抵達警局前詳細描述了作案經過,問兩人對話內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A)有證據能力,甲為自發性陳述,陳述內容自然具備作為證據之資格
(B)有證據能力,但前提是警察在訊問完後,必須後補告知義務
(C)無證據能力,除非可以證明該對話非出於警察的惡意,且該陳述係出於甲之自由意志
(D)無證據能力,警察的詢問程序必須在現場繕打筆錄為要件,車內聊天非法定程序,不得作為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Terry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