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日治時期之台灣,涉及<台灣人之<民商事項:早期依<台灣舊慣;後期日本之<民商法直接適用於台灣。
【★~♫~♪~✽¸.•♥♥•】評論
西元1895年,日本政府為便利、追求殖民地的安定,公佈了「臺灣原住民民事訴訟令」,其中第二條規定:『審判官準任地方的慣例及法理審斷訴訟。』(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