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樂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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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補償及回饋事宜,係指: 一、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之禁伐補償事宜。 二、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之造林獎 勵事宜。 前項獎勵、補償事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交由執行 機關辦理之。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 地合法使用人,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禁伐補償金、免費供 應種苗、造林回饋金及長期低利貸款。第六條 依本條例申請造林回饋金,其土地面積應為零點一 公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