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idiwan Eleng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第十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 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 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 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 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 ,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本會委員之遴聘,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