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戶籍登記後發生訴訟者,須俟一定結果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下列何者不屬之?
(A)判決確定
(B)裁判確立
(C)調解成立
(D)訴訟上和解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Angellai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25條(訴訟後之戶籍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用戶】小不點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 25 條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比較)戶籍法第 13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戶籍法第 34 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二、監護登記。三、輔助登記。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五、死亡登記。六、初設戶籍登記。七、遷徙登記。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