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elle Liu】評論
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61.悔断傲腚’銀行ft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働删壬何。酿下列倾重清形,得細皮投«?之歸或監察人?(A)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B)因業務需要(C)因被投資銀行爲關係企業者(D)因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銀行之人事需要者修改成為61.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A)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B)因業務需要(C)因被投資銀行爲關係企業者(D)因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銀行之人事需要者
【JollyHugo】評論
銀行法第 35-1 條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