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1.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A)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B)因業務需要
(C)因被投資銀行爲關係企業者
(D)因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銀行之人事需要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0465
統計:A(37),B(0),C(2),D(4),E(0)

用户評論

【用戶】Michelle Liu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61.悔断傲腚’銀行ft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働删壬何。酿下列倾重清形,得細皮投«?之歸或監察人?(A)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B)因業務需要(C)因被投資銀行爲關係企業者(D)因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銀行之人事需要者修改成為61.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A)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B)因業務需要(C)因被投資銀行爲關係企業者(D)因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銀行之人事需要者

【用戶】JollyHug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銀行法第 35-1 條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