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我國 A 公司於民國 110 年 11 月出售其於民國 108 年 1 月購入之房地產,試問該房地交易所得應適用何稅率?
(A)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 4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B)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 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C)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 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D)計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 20%計算應納稅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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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艾雅亞】評論

目前房地合一稅稅率統整如下不分境內外之(...

jade】評論

第 24-5 條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