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下列何者非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A)人民依法申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讓受國有非公用財產而被拒絕
(B)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墊償雇主積欠工資後,代位對雇主求償之爭議
(C)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核定之醫療給付發生爭執
(D)收容人對內政部移民署作成之暫予收容處分之爭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加油瑄瑄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下列何者非應由行政法院審判?B(A)人...

【用戶】b2i2l3l3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J772按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諸如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相關程序規定、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等)決定之。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亦即,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466號、第691號、第695號、第758號及第759號解釋參照)。系爭規定僅明定:「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並未規定因不核准所生之爭議,究應由普通法院抑或行政法院審判。參酌前揭本院解釋先例,應依爭議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