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kki Nian】評論
環境教育法第2條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
【魚】評論
名 稱環境教育法 公布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05 日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