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下者,減輕其刑?
(A)1萬元
(B)2萬元
(C)3萬元
(D)5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統計:A:1,B:0,C:0,D:3,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D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