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被害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公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多少賠償金額計算?
(A)100元以上5千元以下
(B)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C)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D)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0,B:0,C:0,D:4,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C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評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法之損害賠償)I.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II.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I.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