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事項?

(A)和解
(B)收受送達
(C)提起再審之訴
(D)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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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評論

28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事項?      (A) 和解(B) 收受送達(C) 提起再審之訴(D)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4724答案:B*************************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