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Hon】評論
所謂殘障者定額僱用制度,其用意乃是鑑於殘障者常礙於一般社會人士的誤解、歧視,或其產能確較不如常人,因而導致謀職困難,許多國家乃透過立法的途徑,強制某種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含政府的及民間的),必須僱用某種比例的殘障者為其員工,以增加殘障者的就業機會。
【Xuan Pei Ru】評論
謝謝:)
【Arvin Chiang】評論
第 38 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Amoon】評論
101地五有考過:有「定額雇用」的法條有 - 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