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vid Ho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所謂殘障者定額僱用制度,其用意乃是鑑於殘障者常礙於一般社會人士的誤解、歧視,或其產能確較不如常人,因而導致謀職困難,許多國家乃透過立法的途徑,強制某種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含政府的及民間的),必須僱用某種比例的殘障者為其員工,以增加殘障者的就業機會。
【用戶】Arvin Chi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38 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